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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 17226-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学生的必要换气量、中小学教室的换气次数、室内空气二氧化碳(CO)容许浓度、换气方式及换气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集中采暖的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师范及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使用,局部采暖和其他地区可参照使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必要换气量
必要换气量按式(1)计算。

式中:Q--必要换气量,(人);
M--二氧化碳呼出量,(人);
K--教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
K--室外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
2.2 自然换气
利用室内门窗缝隙、通风道等直接导入室外空气,置换室内污染空气。
2.3 换气制度
按不同季节和天气规定的合理开窗制度。
4 教室换气次数
3.1 必要换气量:小学生不宜低于 (h·人),初中生不宜低于 (h·人),高中生不宜低于 (h·人)。
3.2 每小时换气次数:小学不宜低于3次,中学不宜低于4次。
3.3 教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为0.15%。
3.4 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检验方法按照公共场所中二氧化碳检验标准方法进行。
3.5 教室换气次数测定方法见附录A。
4 教室换气方式
4.1 教室的建筑设计采用自然换气方式时,应设气窗、通风道等。
4.2气窗的开口面积不得少于1/50-1/60,应设于窗的上1/3处,便于开启。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8-01-21批准 1998-10-01实施
4.3严寒、寒冷地区应设通风道,通风道不应少于2个,断面尺寸不应低于130mm×260mm,室内开口于墙上方或顶棚下,应装有可开闭的活门。
5教室换气制度
温暖季节宜实行全日开窗的方式换气。寒冷季节在课前和课间休息期间宜利用教室和走廊的气窗换气,学生必须离开教室,到室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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